(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程序中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示例】
1.《行政处罚法》规定,作为例外,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下列选项中,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的情形是( )。
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D.不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答案】C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 )。
A.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C.依照法律规定,拍卖当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
D.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依法加处罚款
【答案】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