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
一.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涵义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 |
报告主件 | 审计组 | 审计机关 |
报告对象 | 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以外(通常为被审计单位) |
报告格式 | 反映的是审计机关的初步意见,落款为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签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时,报告要注明“征求意见稿”.不编号 | 反映的则是审计机关的最终意见,落款为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并由审订机关按照公文发文字号编制规则编号 |
法律效力 | 是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的内部审计文书.并应当征集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 是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文书,应当进达被审计单位 |
我国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包括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两种。二者的区别如下
二.国家审计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具体包括:①审计依据:
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③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
④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⑤审计评价意见;
⑥审计查出的违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法律依据等:
⑦审计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