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历年真题:担保法(多选)

2013-02-28 15:55:53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小编为您提供的“2013年法律知识精选考点历年试题,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题第59题)

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止

【真题解析】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正确答案是ABC选项。

2.【真题试题】(2009年多项选择题第60题)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购买铝材200吨,每吨价格5000元,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在发生纠纷时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万元。

A.5

B.10

C.20

D.40

【真题解析】

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的20%。正确答案是ABC选项。

3.【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题第58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

B.共同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C.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D.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又《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B选项不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选项。

4.【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题第57题)

乙向甲借入9万元,丙、丁、戍三人作为共同保证人为乙提供担保,但未约定各承担的保证份额。借款期届满后,乙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全部债务。丙( )。

A.有权请求乙偿还9万元

B.有权请求丁、戍各偿还3万元

C.有权请求丁、戍各偿还4.5万元

D.无权向丁、戍主张权利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保证的法律效果。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5.【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题第58题)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 )。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D.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正确答案是ACD选项。

6.【真题试题】(2006年多项选择题第56题)

下列关于反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反担保担保的对象是主债权

B.本担保无效,则反担保也无效

C.留置、定金不能设立反担保

D.反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反担保。反担保以本担保为存在前提,关于反担保的法律适用,遵守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以本担保存在为前提,本担保无效,反担保也无效。因而,B是正确选项。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故C正确。反担保对象是本担保,而不是主债权,故A不正确。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故D错。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选项。

7.【真题试题】(2005年多项选择题第57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约定担保的有( )。

A.抵押

B.质押

C.留置

D.定金

【真题解析】法律 敎育 网

本题考查约定担保的范围。依据担保产生是依据当事人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直接规定,将担保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留置属于法定担保种类,而抵押、质押、定金都属于依据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担保。故本题答案为AB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