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历年真题:合同实务(2)

2013-02-05 15:48:41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小编为您提供的“2013年法律知识精选考点历年试题,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真题试题】(2007年单项选择第10题)

18.甲、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每月代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债务50万元,期限2年。丙公司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公司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 )。

A.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D.判决乙公司、丙公司分担违约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代为履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2)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只能存续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第三人如果在代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相应的违约责任仍然应当由其代替履行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来承担。(3)如果第三人为有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条件开始生效,第三人根据条件的规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请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本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原来之债的债权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以抵销的性质,则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因第三人对原债权人的结清行为而结清。可见,代为履行在制度功能上确实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并节省履行费用。正确答案是A.

【真题试题】(2007年单项选择第11题)

19.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甲公司从该商场运回立式空调2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 000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甲公司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甲公司应支付按立式空调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甲公司应与商场分摊按立式空调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如果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的遗漏或含糊不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适用合同解释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根据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逻辑性地推出缺失条款的内容,或者解释争议条款的本来意义,是合同解释或填补所需要内容的基本规则。由于这种做法出现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不明确的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之后,所以等于双方拱手将合同内容的确定权让与第三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法官是最后确定合同内容的第三方,法律也不允许法官越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合同,因此从合同订立的目的决定实现目的的手段或者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大家认可的交易习惯则为公正之举。本案中的情形,根据一般交易习惯,“试用”应当认为是免费使用。正确答案是A.

【真题试题】(2006年单项选择第12题)

20.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价款20万元,先付款,后交货。买受人甲公司已付19万元,还有1万元未付。此时,若甲公司请求乙公司交付该汽车并办理过户手续,则( )。

A.乙公司无权主张履行抗辩权

B.乙公司有权对甲公司主张履行抗辩权

C.甲公司违约在先,乙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D.买卖合同中不存在履行抗辩权,乙公司必须履行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含义与行使条件。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也在于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或消灭对方请求权。本案甲公司具有先履行的义务,但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义务,乙公司有权利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答案是B.

【真题试题】(2006年单项选择第13题)

2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定金4万元,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支付违约金6万元。后因甲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乙公司的损失达5 000元。乙公司提出( )的诉讼请求,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4万元

D.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定金、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而于合同成立时或者未履行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替代物。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乙公司可以获得6万元赔偿。请求双倍返还定金,乙公司可以获得4万元赔偿。因此,乙公司应当选择请求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正确答案是C.

【真题试题】(2006年单项选择第14题)

22.北京公司于2005年8月7日(当日的邮戳)以平信的方式向深圳公司发出要约,欲以某一价格出售一定数量的服装给深圳公司,并言明深圳公司在10日内答复有效。信内未载明日期。深圳公司于8月10日收到该信,因此时深圳公司在与另一家公司磋商合同事宜,至8月19日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传真发出承诺的通知。北京公司在收到传真后未作任何表示,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B.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C.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

D.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要约与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后,称承诺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迭要约人,合同即成立。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发出。第二,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并到达要约人。要约中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承诺应当立即做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示承诺。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那么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承诺人收到要约人的收讫确认时,承诺视为已经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开始计算。本案中,北京公司的要约在到达深圳公司时成立,要约中所规定的“10日内答复有效”应当视为北京公司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10日内答复有效。因此,深圳公司的通知已经超过期限,为新要约。由于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正确答案是D.

【真题试题】(2005年单项选择第5题)

23.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和丙公司的李某同桌吃饭,张某酒后对李某说道“乙公司欠我公司的房款,我不要了”。甲、乙两公司间的债务( )。

A.免除,

B.不能免除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债务的免除以及意思表示的效力。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免除也是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可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免除一经合法做出,不得反悔、撤销。免除可以部分免除,也可全部免除。免除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但所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甲、乙两公司间的债务只能由甲公司做出意思表示予以免除,而甲公司做出意思表示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本案中,张某仅酒后一句话并不能免除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债务。正确答案是B.

【真题试题】(2005年单项选择第12题)

24.甲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公司提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说明“如果乙公司在2个月内不提出异议即为同意”。乙公司看后对此保持沉默。2个月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 )。

A.成立

B.效力待定

C.成立但不能生效

D.不成立‘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性质属意思表示,其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设计,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后,称承诺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发出。第二,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并到达要约人。要约中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承诺应当立即

做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示承诺。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那么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承诺人收到要约人的收讫确认时,承诺视为已经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案中,乙公司并没有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不成立。正确答案是D.

【真题试题】(2005年单项选择第13题)

25.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50吨面粉,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磨面机器一套。至合同履行期,甲公司不愿履行合同,提出双方相互抵销,乙公司不同意抵销。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双方债权债务( )。

A.可以抵销

B.混同

C.不可以抵销

D.等价部分抵销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抵销。抵销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既消灭了互负的债务,也消灭了互享的债权,因此抵销是合同之债消灭的原因。抵销按其发生的根据可分为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合意抵销是由互负债务的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所作的抵销;法定抵销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抵销构成要件,通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法定抵销的要件包括:第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均界清偿期;第三,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性质相同;第四,双方互负的债务均不是不得抵销的债务。依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合意抵销的要件主要是当事人互负债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包括:第一,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第二,在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等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第三,抵销的溯及力。当抵销生效后,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由此可知,抵销权发生后支付的利息应依不当得利返还,如互生利息的,因抵销的溯及力统归消灭;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抵销生效后,免除债务人在抵销发生时起所负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要件,只能采取合意抵销的形式,而合意抵销必须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才能采取。因此,双方债权债务不能抵销。正确答案是C.

【真题试题】(2005年单项选择第14题)

26.甲公司租用了乙公司的一栋楼房准备开设宾馆,并以宾馆筹备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客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开业时起甲公司出租15套客房给丙公司。此合同( )。

A.效力待定

B.主体资格不合法

C.可撤销

D.超出经营范围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需具备法定生效要件。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协议达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的合同因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性质等,其生效时间和成立时间不一致。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有些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筹备处没有经营资格。正确答案是B.

【真题试题】(2005年单项选择第11题)

27.甲企业与乙企业订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应于2004年8月1日交货,乙企业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企业发现乙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企业未同意。基于上述因素,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企业在8月1日( )。

A.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C.无权不按合同约定全部交货,但可以先交付部分货物

D.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企业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适用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第二,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首先,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其次,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前,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义务人如履行义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本题所提供的情况,甲企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正确答案是A.定交货,除非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正确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