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2-08-16 16:15:13 字体放大: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对象

此次注册备案的范围包括:省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鲁企业等单位中,参加2011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注册备案条件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五)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同意聘用。

三、注册备案程序

(一)各市注册备案工作程序。⑴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市具备注册资格人员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⑵申请注册人员将填写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市的国资监管机构初审。⑶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填写《企业法律顾问统计表》,连同初审合格人员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管企业参照各市注册备案的程序,填写有关表格后,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

(三)中央驻鲁企业参照通知有关程序,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也可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

四、注册备案时间

省国资委注册备案时间为:2012年8月1日至9月17日。

联 系 人:企业改革处 刘庆明 陈晓军

联系电话:0531—85103672(兼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