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技巧之应对合同法考试策略

2012-09-25 14:14:58 字体放大:  

鉴于大家对企业法律顾问技巧心得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技巧之应对合同法考试策略”一文,供大家参考!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技巧之应对合同法考试策略

一、合同法学习方法

合同法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并无本质区别。但是,考生对合同法要有基本的认识。合同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同时也兼顾其他社会关系。一个有偿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关系,无数交易关系的总和,就是市场。合同法就是调节市场关系的法律,就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掌握了市场交易规则,就等于掌握了合同法。

合同法不但调整经营中的交易关系,也调整生活中的交易关系。法律对交易的基本要求,在合同法中都体现出来了,如自由、公平和诚实信用等。

学习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阅读教材。通过阅读教材,可以了解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具体规则。但教材难以解决对规则的综合运用问题。因此,只阅读教材显然是不够的。

拿到教材后要通读一遍。在做题或者阅读法条有不解之处的时候,再回过头来到教材中查找。教材与法条有互补作用,因此要对照着学习。2003年的司法考试第四卷有论述题,因此要在教材中寻找“材料”。

(二)做练习题。对于做题,我们有两点建议:第一,做完题之后,不仅要对照题书上的答案,还要查阅相关法条。第二,最好将试题组合成150分的试卷,在3个小时内做完。

1.真题与模拟题。所谓真题是历年司法考试(含律考)的题目,做真题是考生的必修课。做真题的好处是:第一,能够帮助考生发现重点;第二,能使考生了解考试的难度;第三,有可能“重现江湖”。一般来说,至少要做5年考卷的真题。

做模拟题要注意两点:第一,最好有老师的指点、指导,如果做了一个错题,思维就会沿着错误的方向发展。有的人头脑中错误的观念太多,所以永远考不上。第二,做题,要以简单的题(主要是指直接以条文转化的题)为基础,以难度题为提高。

2.选择题与案例题。选择题也多是案例的压缩。选择题分为单选、多选和任意选。在做任意选择题的时候,要注意各个选项和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从考试实践来看,考生对案例试卷得分最低。案例分析题,没有框架,考生洋洋得意的答案,可能漂浮在万里之外。要想提高案例分析能力,还必须靠理解,理解靠悟性、靠生活经验,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教师的点拨。

(三)听课。听课也是重要的学习方法。司法考试辅导讲课虽然是应试辅导,但是并不强调死记硬背,而是通过对规则和原理的阐释,启发考生的思维,点燃考生的智慧之火。

(四)列表。列表,是将有关知识点归纳整理,按一定顺序或关系排列的学习方法。列表,是一种学习的总结活动、记忆活动。列表同时也是一种系统化、类型化的学习方法。

二、应试的方法、技巧及有关问题

(一)民事法律是生活的总结。从宏观来看,应试是无技巧的。就合同法而言,若对具体的规则没有掌握、没有记住,仍可以答题。根据什么答题?根据生活中的道理答题。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2000年试卷三单选第18题)

这题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答:“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考生不了解上述规定,也应当根据生活的道理,知道ABC项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应当排除ABC项。

(二)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形象化。当前司法考试的选择题,一般是压缩饼干式的案例,今年第四卷除论述题之外都是案例(司法文书也是以案例为背景)。在做试题的时候,法律关系若涉及两个人以上,为了“节省思维”,最好用简单图形表示出来。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DVD机100台,应付货款30万元,由丙持有的乙公司上市股票作为质押,担保甲按约付清货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自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B该质押合同无效

C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第一步,从已知条件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按有效掌握。

2.第二步,关于股票质押生效的一般条件(未涉及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故应当选择A项。

3.第三步,乙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保证人丙方是以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向乙公司质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抵押权的标的,应当解释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应当排除B项。

4.第四步,丙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合同责任,因担保合同无效,因此不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5.第五步,若甲到期拖欠欠款,丙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选择D项。应当推定丙方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