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管辖
(一)立案管辖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法律另有规定是指:(1)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办理;(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提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1)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等,这些也是贿赂罪,但是它不在刑法分则第八章里规定,所以由公安机关管辖。
但是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去定罪处刑,这种情况下归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否则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