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
1、立案的材料来源
(1)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2)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4)犯罪人自首。
2、立案的程序及监督: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控告人如果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 、侦查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4)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5)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
2、询问证人、被害人
(1)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