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顾问法律经济与民商: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3-10-15 13:51:1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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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目前有四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地方财政局和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主要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中央企业所得税。④铁路、保险总公司、各银行及其金融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⑤资源税。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及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⑦证券交易税。

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城市建设维护税。④资源税。⑤地方的企业所得税。⑥城镇土地使用税。⑦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税附加。⑧各种行为税类等。

地方财政局目前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①耕地占用税。②契税。

海关主要负责关税的征收和管理。

二、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三、税款征收

1.应纳税款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应纳税款核定的方法:

(1)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率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也可以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还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其他征收方式。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等。

3.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是当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是在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分两种: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之列。但是,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因此都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之列。

5.税款执行顺序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财产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仍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税款征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

(2)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款征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条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

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补缴。税款的补缴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这种情况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所导致,因此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而且法律规定,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时间是3年以内,超过3年以后则不可再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

(3)税款的追征。税款的追征是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而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税务机关不仅应追征税款,还应追征滞纳金。追征的时间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5年。

另外,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8.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00的滞纳金。

四、税务检查

五、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六、税务争议的处理

1.对纳税争议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处理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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