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顾问法律经济与民商:企业所得税法

2013-10-15 13:23:1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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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全面)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一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收入总额

3.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免税收入

5.准予扣除的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不得扣除的项目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⑥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⑦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⑧赞助支出。⑨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⑩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②自创商誉。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亏损的结转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8.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③其他所得,参照前述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应减免的税额一允许抵免的税额

2.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五、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2.税款的免征、减征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企业从事港口 、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④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降低税率

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实行加计扣除: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即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的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8.专项优惠政策

六、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

1_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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