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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一)民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1.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
2.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三)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仲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审理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独立公正仲裁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2.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
二、民商事仲裁组织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民商事仲裁组织机构
民商事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民商事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民商事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民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对于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
1.仲裁委员会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具有以下特征: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
2.仲裁协会
3.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仲裁规则
1.仲裁规则的概念
2.仲裁规则的制定
3.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4.仲裁规则的作用
三、仲裁当事人与仲裁代理人
(一)仲裁当事人
1.仲裁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2.仲裁当事人的称谓
3.仲裁当事人的权利
(二)仲裁代理人
1.仲裁中的法定代理人
2.仲裁中的委托代理人
四、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内容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要式性;仲裁协议的间接性;仲裁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一性;仲裁协议效力的广延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2.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法院的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3.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上述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五、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1.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申请仲裁的方式。
2.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处理;受理的法律后果。
3.受理后的送达
(二)仲裁中的保全
1.仲裁财产保全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条件: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确有保全的必要;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申请人的责任。
2.仲裁证据保全
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证据有在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存在;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仲裁中证据保全的程序。
(三)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合议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庭的产生。
2.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确定仲裁员。
3.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羽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回避的形式;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四)审理和裁决
1.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2.开庭通知
3.开庭审理程序
宣布开庭;庭审调查;庭审辩论。
4.和解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撤回仲裁申请。
5.调解
调解是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以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为基础;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调解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仲裁裁决
在仲裁中,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执行概述
2.仲裁裁决执行的条件
仲裁裁决执行的条件包括: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仲裁裁决执行的程序
六、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
1.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的职权,只能由法院为之;从程序上讲,法院不能主动撤销仲裁判决,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决的申请。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及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经审查撤销仲裁裁决;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2.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3.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1.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同之处
2.不同之处
七、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概述
1.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
性质和权限不同;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审理程序不同。
2.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联系
关于案件受理;关于财产保全。
(二)涉外仲裁机构
1.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2.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三)涉外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2.仲裁庭的组成
3.审理与裁决
仲裁审理;和解;调解;裁决。
(四)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2.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五)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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