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到了,考生恐惧了,在所剩的时间,考生应该做点什么?所做的不是恐惧,也不是躲避,而是抓紧时间复习,“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仲裁协议”为考生复习所准备,希望考生能够美梦成真。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内容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要式性;仲裁协议的间接性;仲裁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一性;仲裁协议效力的广延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2.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法院的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3.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上述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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