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民商法律》考点串讲:股东会

2012-08-31 17:44:05 字体放大: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23日开考,为了便于考生复习,威廉希尔app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重点,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股东会

(1)股东会的地位和性质。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2)股东会的职权。

(3)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上述人员、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利害关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