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辅导:专利的申请

2012-08-31 17:13:06 字体放大: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23日开考,为了便于考生复习,威廉希尔app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重点,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合作或者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4)申请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

(1)专利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