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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一)进出口交易程序
交易磋商的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询盘,既可由卖方也可由买方发出,它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已失效,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在实际业务中,国外客户往往将订单或委托订购单寄来一式两份,要求我方签署后退回一份。这种经磋商后寄来的订单或委托订购单实际上是单个客户的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
(二)进出口流程
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向出口方索赔;向轮船公司索赔;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国际贸易交易条件
国际贸易交易条件包括合同标的物条件、交货条件、货物价格与支付条件、商品的检验条件、索赔与理赔、不可抗力条件、仲裁。
合同标的物条件包括:货物的品质条件;货物的数量条件;货物的包装条件。
交货条件包括: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其他有关交货的规定。
关于价格条件,在选用贸易术语时,一般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有利于开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有利于船、货的顺利衔接和货物的安全;有利于节省运费;有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周转。
商品的检验条件包括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以及检验证书。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有三种方法: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在出口国检验可分为产地或工厂检验、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两种。在进口国检验又可分为目的港检验、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两种。对商品检验机构的选择要考虑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商检机构与买卖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二是商检机构要有足够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三是商检机构办事公平合理,有良好的声誉。
索赔与理赔部分主要包括索赔的概念、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罚金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索赔期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我国的《合同法》则规定,索赔期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4年内。
不可抗力条件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后果、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不可抗力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即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克服的。
(四)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需要注意国际货物运输方式、装运条款和装运单据。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对于不宜经受长途运输的货物以及急需和易受气候条件影响的货物,~般不宜采用这种运输方式。海洋运输包括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具有以下特点:①"四固定",即航线、挂港、船期、运价比较固定;②同一航线上的船舶能够并保持一定的航班密度;③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运货的港口装卸费由船方负担;④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舱位,都接受装运。因此,少量货物或小件杂货,通常多采用班轮运输。
租船通常是指包租整船方式,大宗货物一般都采用租船运输。如粮食、矿砂、煤炭大都采用租船方式。租船方式主要包括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目前,在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铁路运输主要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和对中国香港地区的货物运输。对中国香港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其特点为"两票运输,租车过轨"。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包括: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航空急件。
装运条款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费、速遣费。
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速遣费应为滞期费的一半。
装运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政收据、集装箱运输单据、多式联运单据。
海运提单有三个作用:一是货物收据,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航空运单不能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进行转让和抵押。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提货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提货。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做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②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③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④措施引起的损失是额外的,费用支出是特殊性质的。
单独海损,这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为:①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它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没有人为因素在内;而共同海损不是承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决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②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摊。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救助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要大,一切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我国现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邮包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的启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发出到货通知给收件人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包括确定保险金额、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保险单据、保险索赔。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一般是按照货物发票的CIF(或CIP)价另加10%的预期利润作为保险金额。当前,在进出口业务中所应用的保险单据的种类有:①保险单,俗称大保单;②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③联合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④预约保险单;⑤保险通知书;⑥批单。申请联合检验的期限,一般最迟不能超过保险责任终止日前10天。
(六)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
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必须办理承兑手续。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而汇票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的,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结算方式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件。支付方式根据其资金流向与支付工具传送方向,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顺汇,又称汇付法。逆汇,又称出票法。汇款是顺汇;托收、信用证和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清偿都属逆汇。
信用证的特点包括: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信用证具有以下作用:对出口商的作用;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具有以下作用: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提供资金融通。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银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或单据的银行);付款银行;保兑银行;偿付银行(偿付银行又称清算银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受让人。
信用证的种类包括: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和非循环信用证。一张信用证必须规定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就将被认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每一个信用证都必须明确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者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融资优惠期,一般信用期限为180天以上。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用包括:①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②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③跟单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相结合;④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