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国有独资公司

2012-08-31 16:53:4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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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含义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央企业、地方企业的二级子企业)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是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的职权。

(2)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为3~13人。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的资格和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的职权。

(2)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3)监事的资格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