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民事权利

2012-08-31 16:34:3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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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

(一)债的分类

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任何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履行义务或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即债权人之间或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债权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产生连带债权;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产生连带债务。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之后,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按份之债对内对外都是按份的,而连带之债则是对外连带而对内按份。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对外而不在于对内。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内容规定几种给付行为,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即为选择债权,属于债务人的即为选择债务。不可选择之债也称简单之债,指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不能选择或擅自变更的债。

在选择之债中,有权选择的一方一旦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选择,双方均须依选择结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选择权的行使是确定全部权利义务和履行债务的前提条件。债的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均可由当事人约定为选择对象。

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即不可选择之债)。

以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为区分的标准,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实际履行而只能要求赔偿;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债权人一般仍可请求实际履行。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三)人身权

人身权的主要类型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