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地役权

2012-08-31 16:32:44 字体放大: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23日开考,为了便于考生复习,威廉希尔app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重点,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以及特征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他物权。

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

地役权具有附随性,不是独立的物权。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土地为内容或目的,而只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

地役权是一种土地物权,或者不动产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二)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需要订立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第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四)地役权的变动

因下列原因消灭:①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②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灭失。③发生约定的事由,如约定供役地上的建筑物一旦完工,通行权归于消灭。④地役权人抛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