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2-08-31 16:30:5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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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被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以通过转包、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包人的义务:①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②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