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保证的效力

2012-08-31 16:26:2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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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效力

1.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1)债权人的权利。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抗辩权分为三种:①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②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保证人的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债务履行期限未到、保证债务消灭等。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人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③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2.保证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效力

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追偿权、代位权和免责请求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时,保证人应当通知主债务人参加诉讼,主债务人也有权参加诉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的范围以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限;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