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有广泛代表性。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名,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会长、副会长人选可由协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办公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须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批准协会年度计划和预算;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为协会的当然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协调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行业自律规则,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
(五)决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惩;
(六)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负责协会财务工作;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聘请若干名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为协会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
(二)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三)特别会员费,即特别会员从其全部期货标准合约交易中,每手合约提取其手续费标准的5%以内,按每年预算确定标准,每季度拨付一次;
(四)社会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会员入会费和年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过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在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终止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数字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