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政策法规: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2012-07-30 16:30:09 字体放大: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会员违反协会规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会员申请退会,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和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制定和颁布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长远发展规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或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吸收事宜;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

(七)表彰、奖励对期货业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二十五--三十名理事。理事包括会员理事和特别会员理事。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理事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调离原会员理事单位,应由原会员理事单位及时向协会说明并提出更换理事请求和具体人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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