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的核心和基础。金融期货交易指期货交易当事人依法在金融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金融期货合约的形式买卖金融期货商品的行为,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订立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根据标的物约定价格与当时实际价格之差计算出来的款项的协议。在此,金融期货合约具有双重身份和两层含义:其一,期货合约是金融期货交易据以进行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所订立的合同形式;其二,它又是金融期货交易的形式上的对象,而其标的物是实质上的交易对象。
金融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依法按照特定的规则开发、设计并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可上市的供投资者买卖的一种标准化契约。开发和设计金融交易合约,是交易所基本职能之一。同时,金融交易合约是交易所的最主要资源,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开发设计新的合约,可以吸引更多的交易者参与交易,以便活跃市场,保持竞争优势。
鉴于金融期货合约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期货立法都形成了一套金融期货合约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金融期货合约由交易所设计,须经由期货监管部门审批。(二)内容标准化是金融期货合约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识别合约是否是期货契约的一个重要标志。金融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实质上就是指其交易条件如数量、品质、交收时间和地点等都是标准化和统一化的,唯一变量是价格,价格通过交易者在交易所的公开竞价活动产生。(三)金融期货合约具有协议性,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金融期货合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履行,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金融期货合约的履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最后交易日之前以“对冲”(off set)方式平仓,了结合约义务;二是最后交易日前未“对冲”平仓的合约,必须进行实物交割。以金融期货交易为例,即指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对于外汇期货,到期可以外汇进行实物交收;对于利率期货和股价指数期货,到期无法交收利率和指数,则以现金交收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