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有哪些风险管理制度?

2011-01-27 14:54:52 字体放大:  

(3)、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会员和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投资者单个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2000手。

②某一合约总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总持仓量的25%。

③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持仓,不受此限。

会员和投资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4)、大户报告制度

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报告。 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②资金来源说明;

③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④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

①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②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③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⑤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