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2014-09-22 15:56:24 字体放大: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根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 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成绩复核工作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成绩复核仅限于复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分数的错登、错 加等,原则上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 目的客观題成绩、主观題成绩和总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 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五条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 日内,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出成绩复核 申请。

第六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40个 工作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注册 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 绩复核办法》(财考(2012) 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