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考试大纲九

2014-09-24 11:02:01 字体放大: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考试大纲九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2.适用税率的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 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x 适用税率

(六)减免规定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二、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率

(四)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x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五)减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