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三

2014-09-24 10:54:36 字体放大: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三

八、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实际征收率

(三)扣缴管理

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九、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