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试大纲八

2014-09-24 10:03:59 字体放大: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试大纲八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混合销售行为。

4.兼营行为。

5.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三、税目

1.建筑业。

2.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3.电信业。

4.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5.娱乐业。

6.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

7.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誉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8.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四、税率

1.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x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计算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