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试大纲五

2014-09-24 10:02:07 字体放大: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三、税目

1.烟。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3)烟丝,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2.酒及酒精。

(1)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