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问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
(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五、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