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初级会计师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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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按照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转发财政部 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0〕48号)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除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考生,除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考生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3.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应携带有关资料到现场确认点现场审查报名。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第(一)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方式、方法及时间
(一)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确认(以下简称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报名方式。
(二)报名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持有我市及所属区、县级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在我市报名。
(三)现场确认点。
1.报考初级资格: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隶属管辖(或市属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现场确认点(附件1)现场确认。
2. 报考中级资格: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隶属管辖(或市属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现场确认点(附件2)现场确认。
3.报考高级资格:到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华侨新村校区)办公楼四楼技能鉴定培训科(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华侨新村友爱路36号,电话:83594387、83496107)现场确认。
(四)报名时间。
1.初级资格。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1月8日至1月28日。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月19日至1月28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2.中、高级资格。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4月8日至4月29日。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4月20日至4月29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2015年5月16日至20日举行,共10个批次,个人具体考试批次随机安排;中、高级资格纸笔考试于2015年9月12日至13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高级资格 |
5月16日至20日 (共5天,10个批次) |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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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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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 (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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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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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30 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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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 (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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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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