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知识点五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2.保险公司的变更。
3.保险公司的终止。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四)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与理解。
(五)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与理解。
(六)保险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