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试题

2012-07-23 16:21:34 字体放大:  

三、判断题(请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你选定的信息点。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答案正确得1分,答案错误倒扣1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2.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3. 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4. 会计凭证按照编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5.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6.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只需经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就可以对外提供。

7. 《会计法》中所指的单位负责人包括单位的副职领导人。

8.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9.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可以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10.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1. 为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经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出纳人员可以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2.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移交人员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应由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 会计人员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可以不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4.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15.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16.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17. 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银行支付结算业务。

19. 所有以自然人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应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0.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1.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22. 不论单位还是个人,签发支票的金额都不能超过银行存款的余额。

23. 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须措施。

24. 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25. 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可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对于设置了账簿的企业,税务机关就应当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

27. 为了简化手续,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

28. 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求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29.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一样,都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30.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的途径来实现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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