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

2012-07-23 12:34:11 字体放大:  

【参考答案】

(1)公司原会计科长张某与新会计科长李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公司原会计科长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会计上的任何事情与本人再没有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理由是:根据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3)公司对外提供查阅和借出会计档案资料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是: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公司对收到的“金额”栏中数字有更改迹象的购货发票的处理是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是: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开。

(5)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规定。理由是: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为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公司董事长对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会计科长李某违反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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