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定项选择题
1. 【答案】ACD【考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解析】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 【答案】CD
【考点】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牵制制度【解析】略
3. 【答案】BCD
【考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14条第4款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 【答案】C
【考点】《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选项C正确。
5. 【答案】C
【考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解析】 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所左右。本题中处长的行为违反了坚持准则的要求。
6. 【答案】BC
【考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解析】该公司对购买计算机发票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第14条第4款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该公司对购买计算机发票的“金额”栏数字进行更改不符合法律规定。
7. 【答案】AC
【考点】支票签发的规定
【解析】 该公司签发2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违法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8. 【答案】B
【考点】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21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9. 【答案】BD
【考点】会计档案的销毁
【解析】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如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该公司将保管期满但尚在使用的一台机器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法律规定。
10.【答案】BC
【考点】交接人员的责任
【解析】 张某的理由不正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5条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张某应对其在担任出纳工作期间的资料存在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11.【答案】C
【考点】《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45条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答案】 ABCD
【考点】《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解析】《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3.【答案】ABCD
【考点】《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解析】《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14.【答案】AC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解析】《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答案】ABD
【考点】保护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工作人员
【解析】 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会计法》第46条的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恢复其名誉;(2)恢复其原有职务、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