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
(一)权责发生制
即凡是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收到,均应计入本期(如销售商品款未收);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即使已经收到,也不应计入本期(如预收货款)。
凡是本期的费用,不论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如预提借款利息),凡是不属于本期的费用,即使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如预付报刊费、预付租金)。
在我国,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例1】甲公司2010年4月10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乙公司,价值100 000元,货已发出,货未收。按照权责发生制,甲4月份应确认本期收入100 000元。
【例2】甲公司2010年4月10日预收乙公司的购货款100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货物约定于5月8日发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甲公司4月份不能确认收入,只有等到5月8日发出货物后,才能确认收入。(收付实现制:4月份确认)
【例3】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从乙公司租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3年,年租金2万元,三年的租金要求在2010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现开出6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
按照权责发生制,甲公司2010年1月份不能将这6万元的租金一次性作为本期的费用加以确认,而应当将这6万元的租金在3年租期按月逐期摊销,分别计入各期的成本费用中。
【例题·多】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下列各项不属于本期收入或费用的是( )。
A.本期支付下期的房租金 B.本期预收的货款
C.本期预付的货款 D.本期售出商品但尚未收到货款
『正确答案』ABC
【例题·判】权责发生制基础下,企业本期付出的现金或银行存款一定与本期费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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