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内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包括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人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但没有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反映和监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
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
企业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期间,所涉及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其公允价值变动,三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1.企业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2.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当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当期利润。
3.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将应减记的金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直接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转回,同时调整资产减值损失或所有者权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出售
企业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由资本公积转为投资收益。
如果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还应当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八节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一、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特征和分类
1.固定资产的特征。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按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综合分类,即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可把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为七大类。
(二)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了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取得、计提折旧和处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还应当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核算。
2.固定资产的取得。
(1)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不可抵扣的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2)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3.固定资产的折旧。
(1)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当记人“累计折旧”科目,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4.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从该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中扣除;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6.固定资产清查。
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充分挖掘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清查固定资产的损溢,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7.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