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13-08-01 16:48:24 字体放大: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内财会〔2013〕919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对原《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内财会〔2006〕399号)进行了修订,为确保新《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内财会〔2013〕825号)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实施办法》平稳过渡,现就新旧《实施办法》衔接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旧《实施办法》的主要变化

新《实施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在以下九方面作了调整:一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二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各科考试科目应当一次通过;三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四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五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简化了持证人员的信息变更手续;七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遗失、损毁补发程序;八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九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取消免试。取消原《实施办法》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全部考试科目必须考试合格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才能签发证书。

(二)考试方式、考试科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必须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全部考试科目必须一次性报考并一次性全部通过方可领取证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珠算。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为必考课程,会计电算化、珠算为选考课程,考生在每个考试批次报考时必须选择其中一科报考。

考试批次之间的考试成绩不滚动累计。即:一个考试批次有一门考试科目不合格,下个批次全部科目必须重新报考。

每年度允许报考的次数,自治区财政厅将在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安排文件或公告中予以明确。

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执行财政部规定。

(三)报考信息的申报、审核、证书领取。考生报考时,本着诚信的原则由考生本人亲自在报名系统如实申报,考生申报的信息必须是目前真实、准确的信息,考生本人对这些信息负完全责任。

考前考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只对考生上传的照片信息进行审核,一旦照片审核通过,包括身份证件号码、姓名、照片、民族等所有信息在本年度内不能再进行修改,以后每年度的首次报考允许重新修改、申报一次。

考生考试成绩合格后,必须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的6个月内持身份证件原件、申报的学历证书原件(高中及以下学历不要求)、上传的原版照片以及在校学生证明(中专或中专以上在校学生请持有效学生证)到考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接受信息核查并领取证书。信息核查如果发现有不真实信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不予签发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公布之日的6个月内不领取证书的,视同考生自动放弃领取从业资格证书,本次考试成绩不能再作为领取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限制报考。考生年内首次报考允许选择任意一个考区,首次报名成功后,年内不允许修改或重新选择考区。

考生在同一个考试批次只能报考一次。

为避免重复签发证书,目前已经持证的会计人员不能再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本人要求必须报考的,必须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将原证书注销后方可报考。

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考生取消其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于参与替考的持证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旧版、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

根据财政部73号令以及新《实施办法》,自治区范围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2013年9月份起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前已经签发的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起失效。持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申请换证。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到期前的6个月内,持证会计人员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申请换证。

根据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没有完成当前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允许换证。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到规定的换证时间不能换证。

持证会计人员由于没有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其他某种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换证的,除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提交换证申请外,必须向所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换证到期后的3个月内补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满足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换证的必要条件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批准换证,证书到期后超过3个月仍未换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记载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记载持证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书档案号、首次发证机关、首次发证日期、现发证机关等信息,同时记载资格证书的换证信息和变更信息。

持证人员换证信息,除必须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记载外,还必须在资格证书“换证记录”页登记,并加盖换证审核机关专用章,同时注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该证书在有效截至日期前没有被吊销或注销则证书有效。

持证人员调转信息,除必须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记载外,还必须在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登记。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奖惩记录、专业技术资格、学历等其他信息变更,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记载,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登记。

会计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办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必须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和财政部调转平台进行。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手工调转。

区内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审核;持证会计人员在3个月内没有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予以退回。

跨省调转退回或超过规定调转期限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必须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退回,但必须进行以下确认工作:(1)必须在财政部调转平台确认,该会计人员确实已经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退回;(2)确认会计人员已经将管理机构签署同意调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表》(3份)退回。持证会计人员跨省调转被退回或超过规定调转期限后,在一年之内未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退回手续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不再予以办理。

由于持证会计人员本人原因多次申请调转,多次不办理调转手续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核实具体情况并有充分证据属于故意行为的前提下可以注销其证书,注销时必须通知本人并在内蒙古会计网公告。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需要在当地报纸等媒体公告后,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申请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损毁,直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申请补办。

六、持证人员信息查询以及办理会计事务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启用后,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情况、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信息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记载,社会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可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的《会计监督》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持证人员的证书信息在《从业资格证书查询》中查询;会计人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查询》中查询;会计人员获得奖励或处罚信息在《会计诚信信息》中查询;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在《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中查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审期间,没有完成年审规定期间的继续教育,可以在《继续教育年审不合格查询》中查询;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区外、证书吊销、证书注销、证书失效等在《证书异动查询》中查询。持证人员查询本人电子档案信息,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会计人员自助中心》登录查询。

会计人员在内蒙古会计网以及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获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

持证人员办理调转、信息变更等会计事务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并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按照财政部相关政策规定,2014年开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自治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及衔接办法将根据财政部的法规、制度制定。

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的学分,会计人员将不能办理以下事宜:

(一)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

(二)不得按规定办理定期换证;

(三)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四)不得申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五)不得参加会计人员的评优表彰活动。

八、会计专业工龄计算

新《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取消原办法执行的注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是否在岗,是否从事会计工作以及从事会计工作的岗位等信息统一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体现,该信息的变更也必须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进行。会计专业工龄即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等信息也必须按照信息记载进行计算。

会计专业工龄的计算口径:持证会计人员在单位具体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2个月为1周年,可以按月分段计算,月以下四舍五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记载的“是否在岗”为“否”的期间,不得计算为会计专业工龄。

持证会计人员在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需要计算会计专业工龄时,由所在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根据持证人员档案记载的具体会计工作岗位和从事会计工作的实际时间来出具证明材料,由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九、能力上已经达到要求,但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申请证书受理

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人事和财务机构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人事和财务机构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人事和财务机构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以上人员由本人向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后,经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在内蒙古会计网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受理上述人员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之前,过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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