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力促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2013-03-21 10:42:03 字体放大:  

为积极应对山东省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和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2012年,省财政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转换思路,创新机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大力推动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财政引领,多元筹资。一方面,强化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拓宽视野,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领作用,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推动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主体、福彩公益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筹资投入机制。省级财政运用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建设补助、改造补助、运营补贴等多种形式,降低机构建设和运营成本,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运用财政奖补机制,对运营良好、示范性强的养老机构予以奖补扶持,促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健康发展。对于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同时,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并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明确标准,加大投入。“十二五”期间,为实现全省新增养老床位25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的目标要求,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新建每张床位4500元、5500元、6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改造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25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针对养老产业盈利能力低、前期基础建设投入大、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连续三年对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已建成床位,按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支持加快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对达到国家规定一、二、三类建设标准的,省级分别资助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同时,充分利用政府公信力搭建服务桥梁,按每个100万元标准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择优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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