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养老金再提10% 山东将更公平

2013-01-10 10:11:35 字体放大: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会议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2005年至2012年,国家已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21元,与2005年调整前月人均700元的水平相比,8年累计月人均增加1021元。会议要求研究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山东:进一步加大“公平因素”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称,山东省今年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山东省已连续八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考虑到物价上涨、负利率情况比较突出等因素,山东省调整幅度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288.3万人,2012年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923元,比上年增加243.8元,比8年前增长约1.5倍。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也纳入了保障范围。截至目前,这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2013年山东省将继续做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在研究养老金调整方案时,进一步加大“公平因素”所占的比重;同时探索借鉴外省市建立阶段性“物价补贴”“节日补贴”等普惠政策的办法,在提高待遇总水平的同时,缩小不同群体的待遇差距,并适时研究提高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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