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财政局自2010年始,建立并实施了财政监督检查建议书制度,对下列事项向有关部门或机构制发《财政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管理上的缺失,不足以依法进行财政行政处理、处罚,但确需纠正的事项;需要被监督检查对象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共同作用、施加有利影响的事项和请求;对被监督对象非规范检查过程中发现业已存在的违法苗头,应当纠正的事项或行为活动;针对被检查单位问题,先进单位和地区有推广价值的做法和经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财政违规,但极易产生财政违规现象的行为纠偏事项;针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各单位和地区存在的共性问题,需要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局内业务主管科室完善管理体制制度的方面。《财政监督检查意见书》制度的实施,强化了财政监督检查后阶段的源头性整改;加大了与被检查对象关联管理部门的综合执法力度,有力的推动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落实;促进了被检查单位问题的全面整改和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