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拟发债企业信用建设,国家发改委网站29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上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加强对发债企业多方面征信采集,同时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通知》指出,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的调取须由省级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员直接完成,可以请发债企业协助办理,但不得委托发债企业或主承销商等独自代为办理。而征信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规范运行的征信服务机构,并逐步过渡到以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征信服务机构。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评级总监周沅帆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企业征信机构规模普遍偏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权威性,且各家征信机构提供的报告在格式以及内容上存在差异,可能影响监管部门的审查和判断。因此应严格控制征信服务机构资质水平,以提高征信报告的可读性,并降低舞弊的可能性。
他还称,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银行、工商、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并没有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因此征信机构所查到的信息相对有限,不能全面体现企业的征信结果,所以应加强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互通。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发改委加快对企业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对企业过去是否有弄虚作假、恶意拖欠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进行重点采集,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采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债券审批和发行速度的加快,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而相应问题也在暴露。WIND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共发行298支企业债,募集资金4349.03亿元,数量和规模均比去年同期增长超过一倍。三季度单季发行企业债110支,募集资金1211.13亿元。
“随着债市规模不断扩大,各类投资者会逐步进场,加强对发债企业信用监管有利于债市透明、规范化运行。”中原证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李屹对记者称,相对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在信息披露和诚信建设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发行主体信用制度建设,规范其市场行为。
另外,《通知》还要求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即申请发债前,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分别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和发债约定,规范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各项行为,承诺如有违规或违约将自愿接受惩戒。
周沅帆认为,对于发行人而言,其银行信贷记录最能体现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信息,一些在会计报表以及信用评级报告中无法体现的信息均可体现,如延期还款罚息以及次数和频率;债务到期时的还款途径;银行借款的担保方式和利息支付压力等。因此,综合信用承诺书将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职责明确化,并且引起投资者以及市场参与人的注意,比以前中介机构在报告中插入的声明更具有直观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