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新规推动全民创业

2012-10-29 10:33:34 字体放大:  

从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获悉, 《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出台。根据《规定》,今后,我省将降低创办企业注册资金“门槛”,对初始创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同时,对 “4050”人员初始创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按照《规定》,我省将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的人员初始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对初始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将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

《规定》明确,我省将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同时,放宽自主创业人员工商注册条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允许自主创业人员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归国留学人员在甘肃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或护照直接注册登记,并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

《规定》确定,我省要降低创办企业注册资金“门槛”。对初始创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登记,货币出资额可以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农村劳动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林权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但作价出资比例不能超过认缴出资额的70%。

小企业2014年前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定》提出,我省要简化创办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手续。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减免对创业人员的行政性收费。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在2014年12月底前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集贸市场,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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