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管可兼任2家参股公司董事、监事

2012-10-22 12:24:43 字体放大:  

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本报讯 证监会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两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

根据办法,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两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两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办法同时明确:存在“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等12种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等情形的,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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