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卫生部获悉,今后,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国企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或将全部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
卫生部9月29日公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有特殊需要的,须经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省(区、市)不再新设集中采购机构。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商业贿赂、弄虚作假、恶意投标等行为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区、市)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收受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钱物等行为,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如有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以及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