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串讲:消费税征收管理

2012-12-14 14:36:58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提供“北京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试重点”2013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于2013年3月16日起举行,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

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

①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l个月或1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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