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重点:临时存款账户

2012-07-20 17:46:40 字体放大: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妥善保管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1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其余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1】

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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