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适用单位: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企业法人、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开户要求
开户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四)开立程序
同前述开户程序。
注意:基本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中国人民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及唯一性进行审核。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 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 使用范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无数量限制。
(三)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