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重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2-07-20 17:40:52 字体放大:  

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

本节重点把握:

1.支付结算的特征和原则;

2.办理止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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