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重点:会计机构

2012-07-20 17:39:14 字体放大:  

代理记账

(一)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内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等。

(二)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2.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适用范围

1.适用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适用岗位: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出纳;

③稽核;

④资本、基金核算;

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⑧总账;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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